[原创]别拿法律蒙人前几天上医院去看望一个病人,由于谈到了病情,我们来到护士办公室跟护士小姐说:我们想看看这个病人的病历。
护士小姐眼睛一瞪,说:病历怎么能给你们看呢?
我说:病人怎么不能看自己的病历呢?
护士小姐说:当然不能看了,这是法律规定的!
我笑了,问道: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啊?
护士小姐振振有词地说:这是医疗法律规定的!
无奈之下,我只有告诉护士小姐:我是律师,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病人无权查阅自己的病历,倒是有法律规定,病人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复制自己的病历。(备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护士小姐说:我们不管,反正我们领导是这么说的,那就不能看。
原来如此。我想,如果我是一般的不懂法律的病人,还真被护士小姐那句“这是法律规定的!”给吓着了,就像那位三亚市红十字会的副会长因募捐者提出对红十字会收取善款管理费不解,振振有词地说:这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我查了无数法律,楞就是没有找到这位副会长所说的法律。
我的《爱心不容打劫》一文在网上发表后,很多网站进行了转载。有人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来反驳我的观点,认为慈善组织从善款中提取5-10%管理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想,以这一条规定来反驳我观点的人,肯定是对这一条规定研究得不够深入,说一句狠话,中文似乎尚未达到高中水平!这一条款难道规定了慈善机构有权提取管理费以及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吗?公募基金会的总收入难道等于善款总额吗?举《红十字会法》为例,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红十字会的收入来源至少还有会费、动产不动产收入、政府拨款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实际上,《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不得低于”、“不得超过”的有关规定,非但没有准许慈善组织巧立“管理费”名目打劫善款,反倒是通过限制其行政经费从而使得这些机构将善款之外的其他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同样是该《条例》,在第二十七条规定“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为什么有些人故意视而不见呢?
无论是谁,以子虚乌有的“法律”的名义或者有意错误解读法律规定,来欺骗对法律了解不多的百姓,实施违法的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身为一名法律人,我们都有义务站出来揭穿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