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至少不构成盗窃罪 许霆至少不构成盗窃罪
许霆案最初因为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而一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公众以“一年徒刑值一千多元”的最朴素的公平意识对一审作出了评价,在舆论的高度关注下,广东省高院将一审撤销发回重审,同样的一审法院这次却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现在戏还没完,许霆不服现判,再次提起上诉,把难题抛给了广东省高院。
许霆案进行到现在,至少能给公众两个负面的印象:一、法院判决的不确定性太大。同一法院,开始判无期,再审就降至五年,无期与五年的差别有多大,明眼人一看就清楚。我们不禁要问,中国法院的审判到底还有没有标准?有没有值得信赖的确定性?判决的不确定性是由于法院的问题还是法律本身存在问题?二、公众或上级法院能够对法院判决产生影响。不是一直提倡司法独立性吗?难道,公众舆论或上级法院指示的权威高于法律?法院是依法判案还是依舆论或上级指示审案? 那么到底如何定性许霆的行为呢?窃以为,还是那句喊了多年的老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刑事判决,尤其要严格做到在事实确凿的基础上,适用刑法的明确的条文规定,才能定罪量刑。
在本案中,几个关键的事实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我们只以分解出如下几个行为:一、许霆有最初的取款行为。二、自动柜员机系统出现错误。三、许霆利用了这个错误,多次取款。既然事实清楚了,就看如何利用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理论(如犯罪构成理论)对它们加以理解,再作定性,也就是说,如何适用法律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第一、许霆有最初的取款行为。此行为显然不是犯罪:许霆有正当的目的,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交易,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按键发出了其指示,这是一种通过积极行为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视为要约。自动柜员机装有表达银行意思的软件,交易条件符合时,自动柜员机以屏幕显示加吐钱的方式作出承诺。合同成立时,交易也即刻完成,这属于即时给付类的合同。
第二、自动柜员机系统出现错误。这是银行的行为,原本与许霆无关,但它却是诱使许霆非法取款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经得起诱惑的人(只要是用得着人民币的)全中国恐怕没有多少。照这样,全国大部分都构成犯罪,这显然有违常理。自动柜员机系统出现错误,将产生这么一个直接后果:银行的代理人意思不真实,或者说意思混乱。你本来没有存款了,你说要取十万,它也晕了头地给你十万。
第三、许霆利用了这个错误,多次取款。这是关键中的关键。毫无疑问,许霆动机不良,确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具备盗窃罪的主体与主观构成条件,在客体方面,银行的财产权利确实受到损害。换言之,盗窃罪的四大犯罪构成要件成就三个。那么许霆多次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关于盗窃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呢?
首先来明确法条,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刑法》本身并没有对盗窃作过多解释,好在1997年11月4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司法解释明确地将盗窃罪的行为限定为“秘密窃取”,结合盗窃一词的在普通语境中的含义,我们可以理解如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也是刑法学界的通说。 其次,进一步理解 “秘密窃取”的含义。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因此可以总结出,盗窃是自认为不被人发觉的行为,同时它也只能是盗窃者单方的行为。如果是经受害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管这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还是有瑕髭)脱离权利人而非法占有行为,则只能认定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不能称之为盗窃。
最后,来分析许霆案的事实。许霆行为是否是秘密窃取行为?答案是否定的。
其一、许霆的取钱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情形,通常,取款机室都装有摄像头,许霆不可能不明白他的行为是在有摄像头拍摄过程下进行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他还自认为不被人发觉,暗中窃取,只能说司法机关低估了他的智商或是他头脑确有问题作出掩耳盗铃之事来。所以,公安机关要举证证明他是自认为不被人发觉。
其二,许霆用自已的卡取钱,应该知道银行可以通过卡号查明其身份证号和取款的数额。照常理来分析,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还能产生窃意吗?一般情况,他应该不会这么想。
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理由,非法占有财产是通过许霆与自动柜员机(应视为银行的代理人或银行本身的组成部分)双方的行为(人机对话)完成的。他按键指示,发出取钱的要约,自动柜员机承诺认可,放出人民币。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即时交付,完成交易,从而使许霆占有了非法利益,这一复杂的双方行为不能简直地定性为单方的盗窃行为。此时的自动柜员机因自身的原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错误地达成合同,完成糊涂的交易。该情形就如同许霆去柜台找银行职员索取并不存在的存款十万元,职员一时神经错乱同意了,将十万元取给了他。许霆的这种行为能说成盗窃行为吗。
当然,如果许霆不顾前面二点所述的顾忌,视摄像头与自动柜员机为无物,或砸烂取款机取款,或破门而入取财产,这就构成了盗行为。如果许霆非法占有了银行巨款之后,银行要求其返回,其拒不返还的,则可构非法侵占罪,在本案,许霆至少不构成盗窃罪。
许霆是幸运的,因为大家都在关注此案。借着舆论的压力,乘胜出击,没准他还能获个全胜而退。但对于其他没有被如此关注的人来说,却是个不幸,至少是不公平的。整个中国的刑事审判水平通过许霆案在公众面前亦暴露无遗。每年那么多法学院毕业生涌向社会成为法律人,而法官作为法律人的精英难道就不能对本案作出一个最基本的判断吗?希望我国的法治社会在教训中成熟,我国的法院能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好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神!(文章来源:深圳律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