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子主题:有关行政诉讼法里面一审法院做出的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如何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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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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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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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诉讼法里面一审法院做出的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如何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8条和59条关于确认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 我个人觉得很难分辨。同样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做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的和同样可以做出撤销该判决同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这两个判决到底如何判定呢,又没有什么相关的题目可以体现二者的区别呢?尤其是在前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但撤销该判决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 比如现在我又在白皮书里面发现一道题目我就没有想明白: 某企业因生产伪劣产品被工商局责令停产。该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明,工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据此法院不应该做出的判决是:A 确认违法判决;B 确认无效判决;C 变更判决;D 撤销判决。 答案是ACD 我的理解是ABC 我认为符合程序违法而做出撤销的判决,并应该责令该工商局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答案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应该做出确认无效的判决。但做出确认无效的判决条件应该是没有可以撤销的内容或者撤销之后再责令做出新的具体内容没有意义。 这道题目对应我上面关于58条的理解和59条的理解不是太对应,但还是有一定的可比性。还是没有太理解,看了辅导教材也还没有弄明白。 |
TIME: 2008/5/12 13:19:29 IP: *.*.*.* |
我的律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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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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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1)第五十八条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十九条造成一般损失 2)第五十八条确认违法的判决前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违法的判决后还是保持拘束力不变,第五十九条撤销该判决会造成具体行政行为从头到尾失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应该做出确认无效的判决,这一法条的立法目的,是专指 《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无效! |
TIME: 2008/5/13 9:40:58 I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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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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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同斑竹对于58条和59条的区别,但是我还是有几个问题没有想明白: 一、就我上面的那道题目而言,确认无效和撤销判决都是使原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那么做出这两个判决之后的区别体现在哪里呢?就上面的题目而言,生产伪劣产品的确是违法行为,如果做出撤销判决并同时责令工商局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更好呢(辅导教材里面认为程序违法也是可以做出撤销判决的阿)。确认无效之后,那么工商局对该企业是不是也应该要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呢,否则不是放任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了吗?如果这样的话,那么由法院按59条直接做出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企不是更好吗? 二、关于58条和59条的区别有没有具体的案例可以用来体现二者的区别呢,实际我还是没有理解它们真正的区别在哪里。有案例应该会更好理解一些。 |
TIME: 2008/5/13 13:50:09 IP: *.*.*.* |
我的律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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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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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教材里面认为程序违法也是可以做出撤销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送达,有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本案中:工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成立,生效,送达,没有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具体行政行为从头到尾也没有,法院凭什么去撤销?只有确认无效的判决! |
TIME: 2008/5/13 15:16:11 I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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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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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条:规划局批准公安局建大楼,而公安局建的大楼妨碍了附近居民的采光权,附近居民向法院起诉,法院能撤销规划局批准公安局建大楼的具体行政行为吗?把公安局建大楼全推倒吗!如果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所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还是保持拘束力不变,如果能采应补救措施,就采应补救措施,如果不能,对并附近居民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59条:交通局对甲乙两个运输公司,申请公路运营权,交通局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送达,有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把这一公路运营权给了甲,甲已开始公路运输,乙向法院起诉交通局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可以撤销交通局对甲运输公司的公路运营权,给甲运输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责令被诉行政机关对甲运输公司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TIME: 2008/5/13 16:03:17 I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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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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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终于结束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第一轮学习,仔细看了张能宝的历年真题解析,真的是非常好,解决了我的很多疑问。关于58条和59条的区别我终于理解了。非常感谢斑竹不辞辛苦帮我解答,我这里再把我自己的理解写出来,希望可以帮到更多的看到这个帖子的人。 确认无效实际是指“重大而明显”的违法行为,普通的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撤销判决。就上面的题目而言:该工商局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处罚法明确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并有告知的义务,但工商局不仅没有告知而且也没有采取听证程序而做出处罚决定,因而为重大而明显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故应该确认无效。工商局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重新做出对该企业的处罚,处罚结果还是责令停产停业亦合法。 确认违法主要是指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或者撤销也没有意义,关于这点教材里面也写得很清楚。 58条是确认违法判决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即:如果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就不适用撤销判决,应该确认违法并有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后果。如版主举的例子; 59条是撤销判决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即:如果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判决撤销之后就有4种处理方式可以选择。此处的一般损失是指后果尚未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如版主举的例子。 尘缘,我这样理解可否正确? 昨天我已经开始民诉的学习了,又问题继续讨论哦,你有什么好的建议给我吗? |
TIME: 2008/5/16 13:06:53 IP: *.*.*.* |
我的律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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