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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驳三位刑法学专家谈杨佳案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10月23日的报道《审判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刑事法学界权威专家谈杨佳案审判》是一篇明显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电讯。记者声称三位刑事法学界权威专家日前对杨佳袭警杀人案的审理谈了自己的看法,然而,专家谈的地点阙如,时间含糊,对象不明。为什么说不出这三位专家是在什么场合什么时间对谁谈杨佳案的呢?如果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的,为什么违背常理,竟然不敢写明是记者采访的呢?为什么这三位专家不自己发表文章来谈看法,而要安排新华社记者当传声筒呢?从该电讯违反新闻专业规范和常理的现象,就可以怀疑这三位专家可能被“和谐”了。
  思宁等待这三位专家能够用自己的嘴巴说话,然而等了两天没有等到,说明他们认可记者真实准确地表达了他们的观点。因此,思宁只能把报道中他们的观点当作他们的真实观点来评判。



    驳赵秉志的案件起因对量刑没有影响论


  赵秉志先是说,“警方对杨佳的盘查及对其投诉的处理并无过错,至少没有明显过错,不能由此说杨佳受到了严重迫害,故杨佳不具备义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又说“即使他曾受到不公正对待,即使警方存在明显过错,也不足以减轻他的罪责”。这是偷换概念,即用外延宽泛的“明显过错”偷换了外延较小的“严重迫害”。因为,如果“明显过错”达到“严重迫害”的程度,杨佳可能具备了“义愤犯罪”的“前提”。而按照赵秉志前一句话的逻辑,如果杨佳具备义愤犯罪的前提,是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的。
  本来,作为刑法学专家,对“从轻”和“减轻”的概念应该是区分得非常清楚的,赵秉志竟然使用“从宽”这个外延宽泛的词来取代专业名词“从轻”,进而偷换概念,把“从轻”偷换成“减轻”,企图忽悠非专业的公众。而专业人士很清楚,“从轻”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减轻”是“在法定刑以下”。
  现在,思宁根据赵秉志主编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以其矛攻其盾,揭露赵秉志谈杨佳案观点的错误。
  在《刑法学》第129页、第130页,赵秉志称,“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动机“作为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可能影响到同一量刑幅度内轻重刑罚的选择确定”。在《刑法学》第275页,赵秉志称,“量刑情节”包括“罪前情节”,“凡是用以充足犯罪构成起码要求的哪些事实情况,都是定罪情节”。但是,赵秉志现在却认定“因受到警方不公正的对待而报复”的“罪前情节”(犯罪构成中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量刑没有影响,企图否定查明“罪前情节”真相的必要性。
  在《刑法学》第284页,赵秉志称,“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属于“行为客体方面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刑法学》第514页,赵秉志引用了《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来说明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其中说:“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赵秉志现在却认定,即使被害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作出死刑判决,于法于理都是正的”。这就否定了“酌定从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任何认真读过并理解赵秉志《刑法学》有关论述的法律人,应该可以判断,现在的赵秉志是否打了2005年版《刑法学》主编赵秉志的嘴巴。



    驳储槐植的精神病与刑事责任关系论


  储槐植说“社会上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认为有精神病就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显然是故意混淆视听。也许,确有一些非专业人员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但是,毕竟有相当一些法律人不是这么绝对化地看待杨佳是否有精神病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至少,思宁看到的主张对杨佳依法重新进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有关律师的文章,没有一个明确主张杨佳是精神病人,可以“一概不负刑事责任”的。争议的焦点本来就是是否依法鉴定,而不是是否“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读过《刑法》的人一般都知道该法第十八条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规定,知道除了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外,还有“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两种情形。所以,对杨佳案,有关律师并没有排除适用“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两种情形的条款的可能。
  储槐植不敢面对有关律师等法律人的观点,偏要找出一个没有代表性,没有专业性的“一概不负刑事责任”的结论来批,这是否意味着他因为说假话而心虚呢?
  储槐植可能的心虚还表现在,他竟然只谈“上海警方委托鉴定机构作了鉴定”,而假装不知道早已成为争议焦点的上海警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没有对杨佳进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法定资格的问题。他以为公众很容易忽悠,以为公众都看不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都看不出上海警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根本不是医院。
  储槐植,您以为公众都是文盲,可以被您这样的专家欺骗吗?
  储槐植还以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谢有明律师的话“杨佳头脑清醒、逻辑清晰”,来印证所谓鉴定结论。储槐植似乎不知道,即使是缺乏律师职业道德的谢有明律师,后来实际上也否定了“杨佳头脑清醒、逻辑清晰”的说法,而在一审辩护时提出:“杨佳很有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异常,具有精神疾病,故有必要对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重新进行鉴定和评定。”(见一审判决书原文)。储槐植现在还拿谢有明律师自己否定过的话来印证所谓鉴定结论,这种拙劣手法,恐怕连谢有明律师看了都会为这位储教授感到羞耻。



    驳陈卫东的诉讼程序公正论


  陈卫东作为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刑事诉讼法》一书的作者,对杨佳案诉讼程序涉及的问题似乎了解得很不够。比如,上海司法机关的回避问题,陈良宇案指定在天津审理,挑战上海警方的杨佳案为什么不回避?再比如,杨佳的母亲、证人王静梅失踪的问题,上海警方超越管辖权逮捕发帖公开杨佳袭警原因的苏州人郏啸寅,也是“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再有,关键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及接受质证,没有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原则等问题。思宁怀疑,陈卫东可能被限定只能具体解释“委托辩护人、精神病鉴定、公开审判”三个问题。否则,不致于对引发社会关注的重要的诉讼程序问题不了解吧。
  那么,限定解释的三个问题,陈卫东的解释能让人信服吗?
  关于辩护,陈卫东的解释明显避重就轻、偷工减料,回避了谢有明律师的身份问题。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规定,作为闸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谢有明律师,是不得担任袭击闸北区公安分局的犯罪嫌疑人杨佳的辩护律师的。这也是引发社会关注的程序正义问题。陈卫东为什么不敢解释?
  关于精神病鉴定,陈卫东不像储槐植那样心虚,而是脸皮太厚。一位刑事诉讼法专家,竟然在承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的同时,以“本案鉴定机构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其鉴定资质、能力均无问题,结论自然可靠”为理由来公然否定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简直是无法无天、骇人听闻!按照陈卫东这种蔑视法律的逻辑,法律关于法定资格的任何规定都可以公然践踏,司法机关只要能强词夺理,都可以悍然宣布法律无效!另外,陈卫东可能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的批复,即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同为一家)的司法解释。
  关于公开审判。据8月27日《新京报》报道,杨佳案一审开庭时,出现不对外发放旁听证,谢绝记者入内的情况。据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反映,“旁听席位竟然全被公安机关预定了”。陈卫东利用二审庭审公开性做得比较好的事实,故意把“一、二审开庭都有当事人亲属和社区群众旁听”杂糅在一起表述,以便编造一审开庭“有当事人亲属和社区群众旁听”的谎言。按照陈卫东的程序逻辑,只要二审公开审判了,一审秘密审判或者假装公开审判就算已经“程序公正”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杨佳案一审相当于秘密审判,一、二审开庭时关键证人或者失踪,或者没有出庭公开作证及接受质证,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的意见吗?
  可见,陈卫东对这三个问题的解释都不能让人信服。
                    2008年10月25日


附:
         刑事法学界权威专家谈杨佳案审判
        2008年10月23日 15:34:2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题:审判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刑事法学界权威专家谈杨佳案审判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
  杨佳袭警杀人案发生后,引起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日前,在我国刑事法学界享有较高声誉的3位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杨佳袭警杀人案的审理谈了自己的看法。

  赵秉志:案件起因对杨佳的量刑没有影响

  杨佳袭警杀人案已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的案发原因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杨佳的辩护律师提出,不能排除警方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盘查中曾殴打过杨佳,而警方之后对杨佳投诉的处置不当则是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一些网友也认为杨佳系因受到警方不公正的对待而报复杀害警察,应从宽处理。
  赵秉志介绍,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确认为,在案件起因上,如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不很恶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是,从杨佳案查明的事实看,案件起因对量刑基本已不产生影响,即不能因起因问题对杨佳从宽处罚。
  赵秉志具体解释,首先,法院审理查明,警方对杨佳骑无牌无证自行车进行盘查于法有据,对其处理过程中也无殴打行为;在杨佳不满处理结果而投诉的情况下,警方两次赴北京进行沟通和劝解,但未接受杨佳提出的无理要求。可以说,警方对杨佳的盘查及对其投诉的处理并无过错,至少没有明显过错,不能由此说杨佳受到了严重迫害,故杨佳不具备义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其次,杨佳经预谋和充分准备,闯入公安机关连续杀害的六名民警与其均不存在任何利害冲突,杨佳无视他人生命,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恣意持刀行凶,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可谓不大。在此情况下,退而言之,即使他曾受到不公正对待,即使警方存在明显过错,也不足以减轻他的罪责。
  “杨佳案是一起有预谋的袭警杀人案件,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社会原因,但从刑法学角度看,法院根据杨佳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作出死刑判决,于法于理都是正当的。”赵秉志表示。

  储槐植:要正确认识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储槐植认为,在社会转型、价值观念多元的背景下,公众对杨佳袭警杀人案从不同角度发出不同声音,是正常现象。但在不同声音中,有一点是一致的,即认为杨佳袭警致六死四伤,一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杨佳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对于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社会上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认为有精神病就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认识并不正确。”储槐植说,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表明,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轻度精神病。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法学标准——辨认和控制能力。通常,重度精神病人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中度和轻度精神病人并未完全丧失或基本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不能简单得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否定结论。
  储槐植说,对于杨佳的精神状态,上海警方委托鉴定机构作了鉴定,结论是杨佳“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从其精心预谋犯罪、实施犯罪和一、二审庭审的表现看,杨佳也不是有精神病的人。为杨佳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曾称,杨佳头脑清醒、逻辑清晰,这也印证了鉴定结论。
  “总之,从该案审判确认的事实和证据看,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并无事实和法律障碍。”储槐植表示,这种手段凶残、后果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有死刑的国家都会判处死刑。无论有什么理由,暴力行凶致无辜者死伤,都为道义和法律所不容。

  陈卫东:杨佳袭警杀人案审理做到了程序公正

  陈卫东说,杨佳袭警杀人案,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主要在诉讼程序方面,包括委托辩护人、精神病鉴定、公开审判等。关注诉讼程序实质上就是关注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判,关注被告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合法保护,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待。因为“案件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陈卫东对公众关心的问题做了具体解释:
  ——关于辩护。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既可由被告人自己委托,也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但最终应以本人意思为准。如果本案的一审辩护人系政府强制指定的,则杨佳完全可以不接受,但杨佳在一审庭审中并未对辩护律师的选定提出异议。杨佳在二审期间重新委托的律师,虽系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推荐,但亦为杨佳所认可。这说明一、二审辩护人的确定,都是杨佳本人的意愿,有利于保障其诉权。
  ——关于精神病鉴定。刑诉法虽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关键在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有无鉴定资质。本案鉴定机构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其鉴定资质、能力均无问题,结论自然可靠。有力佐证鉴定结论的是杨佳本人的表现。杨佳否认自己有精神病,从其作案过程和法庭上的表现也看不出有精神病。法官以鉴定结论为根据,结合生活经验和常识认定杨佳没有精神病,依法有权决定不再重新鉴定。
  ——关于公开审判。一、二审开庭都有当事人亲属和社区群众旁听,二审旁听人数达130余人。同时,二审进一步向媒体记者开放,有28家媒体的30名记者旁听二审庭审。二审在公开审判方面比一审做得更好,更充分体现了审判公开原则。
  陈卫东认为,总体看,杨佳案的一、二审诉讼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到了程序公正。
TIME: 2008/10/27 8:55:09  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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