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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于闻 宪法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
1、人民主权原则 |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在民。“民主”一词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 | 2、基本人权原则 |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护人权。 | 3、法治原则 |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 4、权力制约原则 | 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
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 |
| (1)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 |
| 1分权原则亦称分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 2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 | 3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也正在日益发生转变 | (2)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
| 1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被后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 2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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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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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与宪政☆
1、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法律或社会规范的约束,以实现人权的基本价值。 | |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 | (2)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法是静态的宪政; | 2、宪政的要素主要包括制宪、民主、人权与法治 |
三、宪法的特征 ☆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 2.在法律效力上,(在成文[刚性]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 |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 (2)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护人权。 | 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
四、宪法的分类 ☆ (一)宪法的分类
1、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 | (1)成文宪法 | 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 | 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 (2)不成文宪法 | 各种宪法性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 |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 英国宪法的主体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 | 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取决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 | 2、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 | (1)刚性宪法 | 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 |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 (2)柔性宪法 | 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 | |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英国即其典型 | 3、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 | (1)钦定宪法 | | 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萨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都属于钦定宪法 | (2)民定宪法 | 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 | (3)协定宪法 | 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 | 如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英王约翰在贵族、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强大压力下签署的;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颁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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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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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性规范 | 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2、禁止性规范 |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 如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 有时还表现为对某种行为的要求规范,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 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具体有下列三种形式: | (1)权利性规范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2)义务性规范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3)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 4、程序性规范 | 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 (1)直接的程序性规范 | 如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等。 | (2)间接的程序性规范 | 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规范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如,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等,宪法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程序由部门法规定。 |
五、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主要有: | 1、宪法典 |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 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采用特定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2、宪法性法律 | 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 | | 一是指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宪法性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相同 | | 从这一意义上说,宪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 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 | 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 3、宪法惯例 |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特征主要有三: | | 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它的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之中; | 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 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其作用和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 4、宪法判例 | 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 | 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因此,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 在成文宪法国家,尽管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因而不能创造宪法规范,但有些国家的法院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此外,如果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而拒绝适用,那么下级法院在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也不得适用该法律或行政命令。 |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能否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以及宪法的渊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 | 西方有些国家在本国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有专门规定,如美国1787年宪法第6条规定,合众国已经缔结和即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合众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等等。 |
(二)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 1、序言 | 亦称前言、绪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只是在规定上存在区别而已。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很短,有的国家的宪法序言则比较长。 | 2、正文 | 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宪法的重心,基本内容大致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 | 第一,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 | | 这两部分内容可以说是宪法的核心部分,是世界各国宪法所不可缺少的 |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 | 第三,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 3、附则 |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 | 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有直接称附则或附录的。但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 | 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 | | 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 | 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 |
[真题例示]08-12.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 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 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 【答案】B [简要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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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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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就实施方式而言,其他法律的实施都具有直接性。虽然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具有直接性,但宪法的实施方式主要具有间接性的特点。 | | 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作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普通法律的实施就是在间接地实施宪法。 | 同时,对违宪行为进行追究的方式包括直接制裁和间接制裁两个方面。 | | 直接制裁是指直接根据宪法来追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常由国家的代议机关作出,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行为。 | | 1承担违宪责任、承受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 2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 3制裁形式主要有: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人大代表等。 | 间接制裁则指宪法对违宪行为不直接规定制裁措施,而是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它是直接根据具体法律,对违反宪法原则同时又违反具体法律的行为作出的制裁。 |
1、制宪主体 | (1)近代以来的宪法历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 | 2、制宪机关 | (1)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 | 区别宪法起草机构 | 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负责起草宪法文本的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 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构无权批准通过宪法。 | (2)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 (3)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具有修宪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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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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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修改 ☆☆
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具有修宪权。 | (2)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 | (3)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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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2、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 | 3大修 | 1975年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 | 1978年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 | 6小修 | 79、80、88、93、99、2004。 |
现行宪法的修正☆☆☆[()内的数字为宪法修正案序号]
| 指导思想 | 政治 | 经济 | 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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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2)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 1993 | (3)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 (5)“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8)(10)“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9)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 | (7)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11)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 (6)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 1999 | (12)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17)“反革命”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 (14)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13)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16)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2004 | (18)增加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 (25)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2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2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19)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 (20)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30)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 (21)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28)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 (26、27、29)“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 (23)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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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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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解释 | 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 1、立法机关 | (1)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源自英国 | 起源于英国 | (2)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宪法解释既可以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 | 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 (3)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 2、司法机关 | (1)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 (2)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六十多个国家采用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 | 3、专门机关 | (1)解释宪法的专门机关是指由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而专门成立的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保障法院等特别设立的机关 | 尽管名称并不一致,比如有的称宪法法院、有的称宪法委员会等,但是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主管机构必须专门设立、并负有专门的职责权限等则是一致的 | (2)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 |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 (3)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 | 根据规定,护法元老院有权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 | (4)目前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均建立了宪法法院,而法国、韩国等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 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且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 |
1、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通常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 | 事后审查是指在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产生怀疑,或者因特定机关、组织、个人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请求情况下,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 | 2、附带性审查 | 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 3、宪法控诉 | 则指当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 |
(二)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1.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关来看,我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 | 在保留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基础上,现行宪法又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监督的职权,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 同时还强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之职责。 | 2.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方式来看,我国采取事先审与事后审相结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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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 | 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为我国公民,除必须具有我国国籍外,并无其他资格要求。 | | [真题例示]06-14.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答案】C | 2、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 | 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同时,该国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也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在必要时接纳其回国 | 提示:取得国籍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 | (1)出生国籍的取得,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内容有三: | | 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 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 三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 (2)对于继有国籍的取得,我国规定 | |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二是必须出于本人的自愿 | 同时还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一,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第二,本人定居在中国;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等等 | 只要具备两个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 3、我国管理国籍申请的机关 | | | 在国内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机关 | 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 这些机关只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的审批权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4、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 | 国籍法同样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但基于香港和澳门的特殊情况,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
二、公民与人民
一般说来,“公民”与“国民”的含义相同。我国建国初期,曾经将“国民”作为“公民”的同义语使用过,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才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 | 但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在于: | | 第一,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 第二,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 第三,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 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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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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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权 | |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二)政治自由 | 三、宗教信仰自由 | | 四、人身自由 | (一)生命权 | (二)人身自由 | (三)人格尊严 | (四)住宅 |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五、社会经济权利 | (一)财产权 | (二)劳动权 |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六、文化教育权利 | (一)受教育的权利 | (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 |
一、平等权 ☆
1、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宪法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 宪法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如宪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作了特殊规定。 |
2、特定主体的平等权
(1)保障妇女的权利 |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 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 | 宪法规定对广大职工和干部实行退休制度,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延伸;是在公民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适应继续参加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权的补充。 | 宪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 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 (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 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 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我国是世界上侨民最多的国家。归侨是已经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华侨在国内的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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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2011/5/21 15:24:16 I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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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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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宪法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2、政治自由: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自由。 | | 我国对集会、游行、示威采取申请和许可制。 | | 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集会、游行、示威应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若未被允许,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 四种情形不被允许: | |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3)煽动民族分裂的; | (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被允许的也有一些限制: | | 一是应当和平地进行; | 二是不得妨碍公务,有些地方限制或禁止 | |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 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 (二)国宾下榻处; | (三)重要军事设施; |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 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
(二)《刑法》第54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包括:
|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1、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2、宪法第36条第4款还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因此,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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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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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
1、生命权 | 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生命权首先是人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 | 生命权是基本权利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个人有权以生命权为依据,防御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任何形式的侵害。国家一方面不能侵犯个人的生命权,另一方面为生命权的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 | 生命权效力同时也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关系。 | 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这里的人身自由是指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宪法第3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宪法第37条第2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宪法第37条第3款还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基本内容: |
|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 4、住宅不受侵犯 |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 还包括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可侵占、损毁公民的住宅。 |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 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和邮件等信息传递形式 | 隐匿或毁弃信件、电报等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 拆阅邮件或@@@@公民的电话等通信内容则是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
社会经济权利 ☆☆
1、财产权 |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 2、劳动权 | 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 |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http://bbs.xuefa.com/thread-342732-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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