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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国际私法旧题新做系列

1. 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40题,单选)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解析】 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92 条的规定,当需要适用其法律的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故原答案是D项正确。
【旧题新做】:新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该新法的规定与《民通意见》的规定有所不同。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通意见》的关系,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关系,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当然是前者优于后者。所以,根据新法的规定,答案应为C,即直接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
【答案】 原答案是D,根据新法答案应为C。

2.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36题,单选)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第179条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本题中李某为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因此,其在中国的行为应适用中国法,在定居国(甲国)的行为可以适用定居国(甲国)法。本题中指明李某在我国从事购买电脑软件的行为,所以应当依我国法律来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某19周岁,所以应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B项正确。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大家应特别注意新法与《民通意见》的区别。但就本题答案来讲,按照新法规定与按原《民通意见》的规定答案是一致的。
【答案】 B

3.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2007年试卷一39题,单选)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点瑞典斯德哥尔摩,故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应适用瑞典法。A项正确。
【旧题新做】 新法规定与原司法解释不同,应以新法为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大家一定要注意二者的区别。本题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而且约定了仲裁地点瑞典斯德哥尔摩,所以根据新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应适用法国法和瑞典法,答案为AB。
【答案】原答案为A,根据新法答案应为AB。

4.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83题,多选)

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

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

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

D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该规定是《继承法》第36条内容的总结。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是采取区分制的,区分了动产和不动产。在本题当中,李某死亡时的住所地为乙国,因此,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A、C项错误,B项正确。房屋为不动产,因此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因此D项正确。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新旧法的区别是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中,有“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之别。按照现行法律,本题应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做。该题中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所以根据新法,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
【答案】 BD。按照新法和旧法的规定,虽然答案是一致的,但法律依据不同。要特别注意。
5. 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33题,单选)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解析】 本题考点是监护的法律适用。这道题很简单,考查对原法条的记忆和理解。原《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监护人曲某虽然在我国没有住所,但具有中国国籍,所以要适用其本国法即中国法,所以原答案B项正确。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新法与原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同,要注意其区别。就本题本身所提供的条件,我们无法确定哪国法律为“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所以根据新法我们无法确定答案。
【答案 】原答案B。根据新法无法确定答案。

6. 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35题,单选)

A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

B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C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D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

【解析】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儿童,须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法意大利法和我国法。故本题原正确答案是A。B项错在不是适用收养人本国法(英国法)和中国法,而是收养人所在国法(即意大利法)和中国法。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根据新法情况比较复杂。关于题中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意大利法和中国法。关于题中收养的效力,应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意大利法律。而题中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新法对此收养关系不同问题的法律适用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大家对此应掌握清楚。 该题应以新法规定的情况为准。

7. 定居甲国的华侨王某与李某在甲国结婚,后王某在甲国起诉与李某离婚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王某转而在我国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此案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81题,多选)

A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B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C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解析】 根据我国《民诉意见》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A、C正确,B项错误。
根据原《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其财产分割适用法院地法,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故原D项正确。
【旧题新做】D项考查的是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关于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区分了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的,21条规定的是实质条件的法律适用,22条规定的是结婚手续即形式条件的法律适用。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都有效才能认定婚姻有效。根据新法的要求,就该题所给出的条件来看,我们无法确定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的法律。关键的问题是大家一定要掌握好新的法律规定。
答案 原答案ACD,根据新法D项本题给出的条件无法确定正误。

8.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2004卷一第70题,多选)

    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

    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

【解析】《民通意见》 第192 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原题根据本法条答案应选AC.
【旧题新做】:新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该新法的规定与《民通意见》的规定有所不同。《民通意见》 第192 条现以失效,现应以新法为准。根据新法的规定,应直接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所以,本题根据新法无答案。
【答案】原答案AC,根据新法无答案。

9.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2004年卷一第91题)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国籍的冲突和如何确定本国法。《民通意见》第182 条明文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故本题原答案选AD.
【旧题新做】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本体中,大卫具有甲国和乙国双重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所以应适用有经常居所的乙国法律,所以
答案:原答案选AD, 新答案选C。
10.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2005卷一第92题)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解析】本题考点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 第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 ”。民通意见》 第187 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故原答案选AD.
【旧题新做】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民法通则》 第146 条规定与新法有冲突,以新法为准。根据新法条,本题的答案不清楚。首先,题目未告诉我们当事人选择了法律,也未告知他们是否有共同经常居所地,而且侵权行为发生在公海,不存在侵权行为地法。
【答案】原答案选AD,新答案不明确。

11.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2004年卷一第39题)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具体到本题中,田某死亡时的住所地在甲国,故应适用甲国法,选B.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新法与《民法通则》第149条的不同之处是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新法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而民法通则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本题中,田某侨居甲国,可以推动其经常居所地是在甲国,所以,根据新法,仍应适用甲国法,即选B。
【答案】新法和旧法答案一致,都选B。

12.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2004年卷一第40题)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

【解析】本题考点为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绝产依中国法即遗产所在地法处理。所以,本题原答案选C。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新法规定的范围要更广泛。但就本体来讲,“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就是中国法,所以答案仍选C。
【答案】新法和旧法答案一致,都选C。

13.美国人马丁和英国人安娜夫妇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来华之前,两人长期在印度工作,并在那里有惯常居所。在中国工作期间,马丁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马丁和安娜的离婚纠纷,我国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加以解决?(2003卷一第23题).

    A.美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印度法

【解析】对于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在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新法与旧法是一致的。所以,该题根据新法答案仍选C,中国法。
【答案】新法和旧法答案一致,都选C。

14.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卷一第37题)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原题解析】《民通意见》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故答案为B。本题,杰克逊18岁, 我国法律认为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领域进行买卖这一民事行为有效,手机不可以退货。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新法规定的更全面。就本题而言,根据新法和旧法,答案都为B。
【答案】原答案 B ,新答案也是B,但法律依据不同。

15.依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当以下列哪一项为准据法?  2004--36)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原答案解析】  《民法通则》 第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原答案选A.
【旧题新做】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是:“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是关于形式要件的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形式要件:灵活,有效原则)。新法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不同,所以,根据新法没有可选答案。
【答案】原答案选A,根据新法没有可选答案。

16.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2002-62)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原答案及解析】:BD  根据《民通意见》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本题中,该买卖合同是汤姆在我国境内订立,虽然依据汤姆属人法甲国法律规定年满19岁的自然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依据其行为地法即我国法律规定,汤姆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汤姆购买工艺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该合同成立,故A项错误,BD项正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考虑当事人国籍,并且同时公约第2条规定排除公约对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因此本题中汤姆购买民间工艺品的合同不适用该公约,因此C项错误。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新法规定的更全面。就本题而言,无法知道汤姆的经常居所地国,但是,无论其经常居所地国在哪国,根据新法都应认定其有民事行为能力,购买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所以,根据新法和旧法答案都为BD。
【答案】原答案 B D,新答案也是BD,但法律依据不同。

17.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2003—98)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原答案及解析】:BD 《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本案中,被监护人秦某的国籍国是美国,经常居所地是中国,监护人秦母的国籍国是中国和经常居所地均为中国,秦父的国籍国和经常居所地国为美国,所以本案应适用美国和中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当然这取决于事实判断问题,由法官来决定。所以, 根据新法,本案无法确定答案。
【答案】原答案 B D,根据新法,本案无法确定答案。

18.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2003-62)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原答案及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明确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本题应选A,C,D项。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新法与《民法通则》第149条的不同之处是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新法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而民法通则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本题中,未明确告知被继承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但是他具有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我们可勉强推定其经常居所地在纽约。故,本题根据新法答案与旧法一致,也是选A,C,D项。

19.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5—80)

A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 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7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A错。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C项错误。第13条:“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B项正确。第15条:“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正确,故原答案选BD。
  【旧题新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05-14) 第九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所以,根据新的补充规定,A项也正确。所以,根据新法,答案应选ABD。

20.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2002-22)

    A.法院地法

    B.原告住所地法

    C.被告住所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原答案及解析】: 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据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项正确。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新法与旧法虽然具体表述不完全相同,但意思一致。故,根据新法答案仍为D。
21.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2005-35)
  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
【原答案及解析】我国《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而对于合同,《民法通则》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题中当事人选择适用英国法,因此英国法为该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答案为C。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新法与旧法关于时效法律适用的规定虽然具体表述不完全相同,但意思一致。故,根据新法答案仍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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